吉林外国语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积极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与新需求,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吉林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或“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教学秩序,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着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教学〔2022〕5号)、《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继续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层次(以下简称“专升本”)的基本学习年限设定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层次(以下简称“高起本”)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
第四条 学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并采用弹性学习年限。专升本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高起本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若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期限为报到日起2周之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以及办理入学手续后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入伍、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因身体原因新兵检疫复查未通过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学生需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撤销,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的电子档材料。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专升本前置学历复查未通过的,可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再次复查,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材料经查未通过的,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每学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缴费手续。若不能如期注册,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未缴费注册者,予以退学处理。在籍生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使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均以学生成人高考电子档案为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由专职人员实行统一的微机化管理。按入学年份、就读属性等信息编排学号、登记造册。每个学生具体学号可经学校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群查询获得。
第十二条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称为“级”,毕业班以毕业年份称为“届”。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学生登记表、操行评定、面授出勤情况、班主任评语等。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参加线上学习和线下面授,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将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评定分别为百分制或五级制。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实践课程、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课程考核可采取开卷、闭卷、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实习、实践、毕业论文 (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上课、出勤、作业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其中卷面成绩占60%、考勤占10%、平时成绩占30%。
第十八条 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九条 跨学期授课的课程,每学期均有考核,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且仅一次补考机会,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的视为旷课。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含)的,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5(含)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须重新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考试与新学期初正常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办理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准的,视为缺考。
第二十四条 凡旷考、考核违规或者考核作弊者,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及时查询个人考试成绩。对成绩评定有疑问,需在考试后一个月内核对或提交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生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九条 免修规定
(一)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0分(200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或获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外语类专业“大学英语”课程。
(二)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条件者可申请免修相应统考科目,不再参加该课程的全国统考。上述证书如果是入学后获得的,则只能申请相应课程的免考,不能申请免修。
(四)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合格”记载,学分获得方式栏内标注“免修”字样。明确的免修成绩记载方式有助于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学生的成绩统计。
第三十条 免考规定
(一)免考课程仍需参加课程学习。
(二)入学前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已经学过的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课程(含统考课程)。
(三)入学前已获得本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核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课程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对应课程(不含统考课程)。
(四)入学前或在读期间获得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单或证书的,亦可申请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
(五)免考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学分获得方式栏内标注“免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 专业课程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考。
第三十二条 申报免修、免考课程时,学生应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原件审批。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修、免考资格,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作为课程取得成绩的证明,必须有相应的成绩单,并经毕业学院(校)教务处盖章。
第三十四条 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修免考手续,申请免修免考课程总数不能超过总课程的1/3。
第三十五条 对于课程考试、补考均不及格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达到本门课程免修免考条件的,可以补办该课程免修免考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办理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登载
1. 以自考成绩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学生,其相同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自考成绩转换为相应的等级制登载。
2.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成绩合格的按良好记,成绩达到良好的按优秀记;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成绩合格的,均以优秀记。其他情况申请的以该成绩的相应成绩登载。
第三十七条 提倡学生积极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巩固知识,提高水平。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免考,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通常应按照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确实具备拟转入专业特长的,或者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导致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存在困难,或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在第一学期末提交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不同学习层次之间。
2.不同学习形式之间。
3.不同专业大类之间。
4.专科起点本科的。
5.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省有相关规定,或者在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的学生。
7.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转一次专业,且只能在学校开设的同层次同科类专业中选择。新生第一学期不能转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学年也不能转专业,若毕业生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则需延迟一年毕业。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方可毕业。对于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可进行冲抵。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如果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办理。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若跨省转学,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商,转学备案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具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转入普通高等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招生有特定要求。
5.应予退学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工作安排、应征入伍等情况,不能参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学校批准后,可给予休学。
第四十四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学生休学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进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不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期开学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费用,学籍管理等各方面均按下年级的规定办理。若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可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退学。学生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
1.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
2.未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3.在校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者。
4.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6.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9.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者。
10.经查实有替考或代人替考行为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予以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退学处理学期开始的学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下发继续教育学院公文备案存档。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招或撤销,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退费标准及手续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吉林外国语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可申请办理已修课程单科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须妥善保管毕业、结业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入学后被批准转专业的按照新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不发给无学籍学生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籍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六十条 学籍问题的处理秉承及时、公正、程序合规的原则。学籍问题的申报、咨询、诉求及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受理与审定。
第六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第一时间通知到学生。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由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吉林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