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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吉林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教师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3来源: 浏览:

吉林外国语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契合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需求,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聘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并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课资格认定

第二条 主讲教师负责独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应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

第三条 辅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或经校外合作单位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

第三章 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专兼职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与育人情怀,精通继续教育规律和学生特点,能够为人师表,全身心投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

3.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系统坚实的课程理论基础与丰富实践经验,敏锐把握课程前沿动态。紧跟学科发展与教育理念变化,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4.教学成果显著,善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依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内容。

辅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高效胜任正常的教学辅导工作。

2.具备相关学科的扎实专业知识,熟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大纲与教材内容,能精准把握知识重点与难点,为学生答疑解惑。

3.掌握多样化教学方法,能依据成人学习特点组织教学活动,善于运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手段,有效提升教学效果。

4.富有责任心与耐心,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及时回应学生需求,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5.熟练使用各类教学软件与在线教学平台,保障线上教学顺利开展,实现高效互动教学。

兼职教师可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技术专长。

第四章 教师聘用程序

第七条 主讲教师填《吉林外国语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任课资格认定表》(附件 1)和《吉林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入职师德师风考察表(自评)》(附件 2),提交高校教师资格证等基本资料,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认定与备案。

第八条 合作单位或教学点推荐的辅导教师,先由其预审

基本资料,通过后填上述两表,经合作单位或教学点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认定与备案。

第九条 招生专业依教学计划和师资队伍情况,提出师资

聘任申请,交受聘教师履历表等材料至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聘用。新任课和任新课教师需经严格试讲,合格后方能正式任课。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严格审核认定应聘教师资格,确定任课教师名单、安排任务,做好审核认定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协助继续教育学院下达教学任务,并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督促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受聘教师职责

第十 专兼职主讲教师基本职责: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教学全过程。
2.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案及考核方案,统筹课堂教学、辅导答疑等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和进度。
3.对备课、授课、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全程监督,定期分析教学反馈并整改优化。
4.组织学生参与学业考核、学位考试及实践教学,指导课程重修、补考及毕业论文查重、答辩等工作。

5.选定教材及参考书目,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推动课程内容与行业技术同步更新。
   6.组建课程教师组,协调教学分工,指导新教师备课及教学方法改进。
   7.协助学籍注册、毕业资格审核及档案整理,确保学信网数据准确性和档案完整性。
   8.结合教学实践开展教研活动,探索教学方法改革,推动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
   9.严格课堂考勤管理,落实安全教育,及时处理违纪行为及突发事件。
   10.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范调停课审批及经费使用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 辅导教师基本职责

1.配合任课教师制定培训计划,参与设计课程内容,按时发布作业并完成批改,推荐优秀案例。

2.实时跟踪学员学习进度,对滞后学员通过公告、邮件等方式督促;定期统计考勤,协助处理注册、考试等事务,维护教学秩序。

3.通过线上平台组织学员讨论,发布热点问题引导互动,解答学员疑问,促进学员协作与资源共享。

4.搭建学员与任课教师、管理部门的沟通桥梁,收集教学反馈并优化方案。定期汇总优秀作业、典型观点及阶段性成果。

5.加强思想引导,帮助学员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协调勤工助学及就业指导;维护班级纪律,处理突发事件,营造积极学习氛围。

考核与续聘

第十 继续教育学院对任课教师开展督导评价与学生评教,综合结果是下一学年教师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综合评分低的教师取消任课资格,需限期整改,整改后按程序重新申请认定任课资格。

第十 教师任课资格实行三年一审制度。当教师信息发生变更时,教师本人应及时将变更信息和相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更新。

第十 教师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1.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

3.出现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问题;

4.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5.综合评价分数过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