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外国语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响应《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不断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紧密结合吉林外国语大学的办学特色与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吉林外国语大学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推动教育公平与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方式。学校高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致力于确保各教学环节的顺利实施,全力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涵盖对教学工作全过程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其核心目标是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具体包括教学组织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材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多个方面。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吉林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能包括组织各教学院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等,以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定期组织教学检查、督导和教学总结,不断优化教学过程。
第五条 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及非脱产学习特点,结合吉林外国语大学的语言类学科优势,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线上开放课程教学、线上直播教学、面授教学、自主学习、实验实训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例如,对于语言类专业,可利用线上平台开展语音训练、情景对话等教学活动,同时结合面授课程进行现场指导和交流。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的教学安排,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根据学生规模,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的一致性。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吉林外国语大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它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织学院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各学院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规律特点,主动适应国家、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结合吉林省的经济发展需求和语言文化特色,遵循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体现学校及专业特色的原则,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是组织和管理教学全过程的主要依据,是指导教学、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各相关专业组织教师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教学大纲。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组织教学,确保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的要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均可开展网络辅助教学(含直播教学),但课程中的实践类环节不建议以网络教学形式替代。
第十一条 线上教学和面授教学均是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学习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与通过面授辅导、考核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学校应加强对线上教学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面授教学工作一般安排在周末及业余时间进行,以方便学生学习。线上教学主要通过网络直播方式或在线开放课程平台进行。实行网络辅助教学的课时数不应超过该专业总课时数的80%,以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实践和互动学习。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可采用考试、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应注重对学生知识掌握程度、能力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评价,避免单一的考试形式。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与课堂教学同等重要的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实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手段。实践教学包括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实践教学均按照相关要求开展。
第十五条 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毕业证授予关。学校应建立健全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全部由吉林外国语大学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特别是对于语言类专业的教师,应具有丰富的语言教学经验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十七条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及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吉林外国语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吉林外国语大学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八条 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辅导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教学质量的稳定提升。
第六章 教材管理
第十九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和学生进行学习的基本依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要适应成人在职学习需要,深度广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满足交互式学习要求。特别是对于语言类教材,应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结合实际语言应用场景进行编写。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工作,明确选用标准、规范选用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同时,结合吉林外国语大学的专业特色和教学需求,选用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加强系列化、多样化和立体化教材建设,服务线上教学和面授教学。保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审核、选用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学校应鼓励教师参与教材编写,提高教材的质量和适用性。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教学督导应定期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开展对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设施、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等方面,确保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质量与学校本部保持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